買賣房必看-交屋眉角大公開


新北市王先生問: 我最近透過仲介業者賣掉一間房子,正在辦理產權移轉過戶,買方還有尾款未付清,但因結婚之用,想先布置新房,就跟我商量,能不能先交屋,讓他先進去裝潢,這樣好嗎? A:買賣房子最怕的是交易過程有糾紛,因此,為什麼中古屋買賣,房仲業者要推「履約保證」,就是要確保買方交付價金之後,房子能順利登記到名下。相對地,屋主賣房之後,產權在過戶給買方的同時,對方的錢也能進到自己的口袋裡,這就好像買賣東西「銀貨兩訖」的概念。  不過,房子買賣因動輒數百萬元或數千萬元,是一筆大數目,中間最怕有交易糾紛發生,而為了避免糾紛,有些時候還是要懂得說「不!」  有些人常犯一種毛病,就是基於人情世故,心想:「人家結婚是好事一樁,就相信一次,做個人情給個方便。」或者像是在農曆七月前幾個月進行買賣交易,買方希望趕在農曆七月前搬進去住,就跟屋主商量,能否先進去裝潢。 {ad-優質推薦: 六甲法拍屋代標,   蘆竹農舍,   新屋不動產,   三芝房屋買賣,   新北市房屋,   } 然而,若是碰到對方是喜歡鑽法律漏洞的人,很可能之前給的「方便」最後卻落得房子已過戶到其名下,且已裝潢好,人也搬進去住了,但尾款卻遲遲未付清的麻煩事。  就《民法》觀念來說,買賣房子屬於「雙務契約」關係,如果甲是賣方,乙是買方,則乙便負有給付相對價金(房屋總價款)給甲的義務,而甲也負有交付房子給乙的義務。  換言之,就「房子」的主體來說,甲是債務人,乙是債權人(要求甲交付房子);但就「房屋總價款」來說,乙是債務人,甲是債權人(要求乙要付錢)。由於甲、乙同時具有債務人及債權人的雙重身分,也就符合「雙務契約」中具有「兩足相償」之性質,以及「互為因果(有買賣行為)」之關係。  以甲、乙關係來說,若乙是個喜歡鑽法律漏洞的人,堅持房子已過戶到名下,屬於房子的「登記名義人」,且自己「有權占有」該房子,此便造成甲雖然給乙方便,最後卻可能落得乙藉機賴皮,不付清尾款而付諸興訟。   一旦某方違約,由於「雙務契約」屬於債權關係,得透過打官司來解決,但官司過程恐曠日費時,因而甲的好心恐怕只會招來不必要的麻煩。故會建議王先生,還是等買方連尾款都付清了,再進行交屋為宜。 {ad-優質推薦: 南屯房屋買賣,   太保土地買賣,   中和賣房子,   仁德農舍,   桃園公寓,   觀音店面出租,  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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